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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國民中小學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要點」自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停止適用

發佈者 : 輔導組長
臺中市國民中小學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要點停
止適用總說明
一、為建立學生正式申訴管道,保障學生權益,促進校園和諧,臺中市
政府教育局於一百年四月十一日以中市教中字第一○○○○一八九
五七號函下達「臺中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要
點」,其後歷經一百零四年六月五日及一百零八年九月十九日修正,
最近一次名稱修正為「臺中市國民中小學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要
點」。
二、查教育部於一百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一一二○一
七四一八六 A 號令修正「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
會組織及運作辦法」,名稱並修正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
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建立統一之學生申訴及再
申訴處理機制,適用範圍包含高級中等學校、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
已明確規範高級中等以下學生申訴及再申訴範圍、期限、委員會組
成、評議方式、評議結果之執行及其他相關事項。
三、據此,依臺中市行政規則準則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行政規則有
下列情事之一,應停止適用或廢止:二、法規另有規定無保留必要
者。」停止適用「臺中市國民中小學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要點」,
並溯及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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