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各級學校申請外國教師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條第3款第3目規定教育部解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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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組長
一、 依據教育部115年7月27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55402068B號函辦理。
二、 依115年6月30日修正生效之「各級學校申請外國教師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第3條修正說明,有關該條第3款第3目之外國教師,其可得協助教學之領域或科目,業由教育部以解釋令方式訂定之,其內容如下:
(一) 核釋本辦法第三條第三款第三目所定相關領域或科目,指外國教師任教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各該教育階段之下列領域或科目:
1、 國民小學教育階段:藝術(藝術)、健康與體育(健康與體育)、綜合活動(綜合活動)。
2、 國民中學教育階段:藝術(音樂、視覺藝術、表演藝 術)、健康與體育(健康教育、體育)、綜合活動(家 政、童軍、輔導)、科技相關(生活科技、資訊科技)。
3、 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藝術(音樂、美術、藝術生活)、健康與體育(健康與護理、體育)、綜合活動(生命教育、 生涯規劃、家政)、科技相關(生活科技、資訊科技)。
(二) 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六月三十日生效。
三、 倘對該解釋令有相關疑義,請逕洽教育部承辦人邵小姐,電話:(04)3706-1155,電子信箱:e-2532@mail.k12ea.gov.tw。
二、 依115年6月30日修正生效之「各級學校申請外國教師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第3條修正說明,有關該條第3款第3目之外國教師,其可得協助教學之領域或科目,業由教育部以解釋令方式訂定之,其內容如下:
(一) 核釋本辦法第三條第三款第三目所定相關領域或科目,指外國教師任教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各該教育階段之下列領域或科目:
1、 國民小學教育階段:藝術(藝術)、健康與體育(健康與體育)、綜合活動(綜合活動)。
2、 國民中學教育階段:藝術(音樂、視覺藝術、表演藝 術)、健康與體育(健康教育、體育)、綜合活動(家 政、童軍、輔導)、科技相關(生活科技、資訊科技)。
3、 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藝術(音樂、美術、藝術生活)、健康與體育(健康與護理、體育)、綜合活動(生命教育、 生涯規劃、家政)、科技相關(生活科技、資訊科技)。
(二) 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六月三十日生效。
三、 倘對該解釋令有相關疑義,請逕洽教育部承辦人邵小姐,電話:(04)3706-1155,電子信箱:e-2532@mail.k12ea.gov.t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