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立國民中小學輔導人員移撥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或他校服務作業規定」自即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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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組長
臺中市立國民中小學輔導人員移撥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或他校服務作業規定停止適用總說明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為保障所屬輔導人員工作權益,於一百零四年六月五日中市教中字第一○四○○四○六二八號函訂定下達「臺中市立國民中小學輔導人員移撥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或他校服務作業規定」。考量臺中市學生輔導諮商中心於一百零五年八月七日組織再造,為提供便利性、可近性之三級預防輔導機制設置山區、海區、屯區、中一區、中二區計五區分中心並將輔導人員分配至各分中心,各區人員約十二人至十五人。爰此,本規定依據臺中市行政規則準則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行政規則有下列情事之一,應停止適用或廢止:一、規定事項己執行完畢。」,停止適用。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為保障所屬輔導人員工作權益,於一百零四年六月五日中市教中字第一○四○○四○六二八號函訂定下達「臺中市立國民中小學輔導人員移撥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或他校服務作業規定」。考量臺中市學生輔導諮商中心於一百零五年八月七日組織再造,為提供便利性、可近性之三級預防輔導機制設置山區、海區、屯區、中一區、中二區計五區分中心並將輔導人員分配至各分中心,各區人員約十二人至十五人。爰此,本規定依據臺中市行政規則準則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行政規則有下列情事之一,應停止適用或廢止:一、規定事項己執行完畢。」,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