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自第五類傳染病調整為第四類傳染病
發佈者 :
護理師
主旨: 函轉衛生福利部「傳染病分類及第四類與第五類傳染病之防治措施」,業經該部於本(112)年4月28日以衛授疾字第1120100478號公告修正,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5月4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20059273號函辦理。
二、 本次公告係將「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自第五類傳染病調整為第四類傳染病,並維持原傳染病名稱,相關防治措施調整如下:
(一) 報告時限:24小時。
(二) 病人處置措施:必要時,得於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
(三) 屍體處置:火化或報請地方主觀機關核准後深埋。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5月4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20059273號函辦理。
二、 本次公告係將「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自第五類傳染病調整為第四類傳染病,並維持原傳染病名稱,相關防治措施調整如下:
(一) 報告時限:24小時。
(二) 病人處置措施:必要時,得於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
(三) 屍體處置:火化或報請地方主觀機關核准後深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