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本校職場霸凌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處理要點

發佈者 : 人事主任

一、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及115年7月1日施行之職場霸凌防治附屬法規,雇主僱用勞工達30人以上者,應訂定職場霸凌防治措施、申訴與懲處規範,並公開揭示。本校教職員工已達30人以上,爰依法辦理。

二、配合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及所屬機關學校之職場霸凌防治舊要點自115年7月1日起停止適用,本校115年3月9日原訂之相關處理要點亦同步廢止。

三、新訂之本校職場霸凌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處理要點如附件。